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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弊端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23 浏览:0
导读:有些国家对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几乎是不加限制的,但他们有严格的可操作的广告责任追究机制,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和便捷的集团诉讼渠道,使不法商家与媒体难以心存侥幸地发布有些国家对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几乎是不加限制的
有些国家对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几乎是不加限制的,但他们有严格的可操作的广告责任追究机制,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和便捷的集团诉讼渠道,使不法商家与媒体难以心存侥幸地发布 有些国家对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几乎是不加限制的,但他们有严格的可操作的广告责任追究机制,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和便捷的集团诉讼渠道,使不法商家与媒体难以心存侥幸地发布虚假广告。而在我国,在媒体广告审查领域,法律与现实的要求,则呈现出一个巨大的落差。 我国的《广告法》、《权益保护法》都规定,媒体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致使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要求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更是内容的全面审查。而现状是,媒体接广告,一般只审查广告主发来的几份传真:一是广告内容,主要是看有无国家禁止发布的内容,涉及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内容的广告,还要有相应的主管部门的广告批文;二是营业执照副本。这种审查局限于广告形式的审查,假如广告主蓄意伪造营业执照,或者虚构广告内容,媒体就很难保证没有虚假广告。有的媒体于是干脆规定某些种类的广告一概不做,譬如承揽加工广告、邮购广告等。连媒体都拿不准,受众、消费者对广告就更是 雾里看花 了。 媒体受众、消费者本来没有义务鉴别媒体广告的真伪。要求消费者对媒体上的广告进行鉴别和审查,乃至组织消费者 慧眼识广告 ,让消费者总结出许多识别虚假广告的经验,这实在是一种迫不得已而采取的下策。 媒体当然也有自己的 苦衷 。譬如,真要审查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就必须找公司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实际操作起来很不方便。如果能建立全国统一的工商登记查询系统,媒体乃至公众可以方便地查询到企业的登记状况、信用状况,这对媒体审查广告,从而拒绝虚假广告肯定会有很大帮助。 然而,不可否认,一些媒体在钻法律监管的空子。明明是法律法规规定得很清楚的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借患者、专家和医疗机构的名义作证明,治疗肿瘤、性功能障碍的药品不得刊登广告,而一些媒体仍照登不误;或者,明明是自己已报道过的 国内所有宣称获美国FDA认证的广告皆属虚假,却仍在继续发布某护肤品 获美国FDA认证 的广告。这些,如果没有诸多 好事 的消费者不惜血本去打 公益诉讼 官司,那就只有靠有关部门监管的 逐步到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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