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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车祸身亡 孩子抚养权起纠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15 浏览:0
导读: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三阳川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多次给当事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果。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三阳川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多次给当事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果。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丈夫遇车祸身亡后,为争孩子抚养权,儿媳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2015年9月24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   原告徐某诉称,2004年7月,她与丈夫雷某一起生活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今年分别10岁和8岁,一家人生活很幸福。但2009年,雷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给家庭带来不幸。自2010年起,她先后去兰州等地打工,孩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她每年回家看望孩子,平时给孩子购买衣服等生活用品。近两年,她一直想自己带孩子,但和公公婆婆商量孩子抚养事宜时,都遭到拒绝。2015年8月,原告徐某遂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夺回孩子的抚养权。   审判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三阳川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多次给当事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果。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两个孩子均系未成年人。其父亲去世后,母亲系其唯一法定监护人,其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以两个孩子从小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为由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孩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原告徐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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