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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17 浏览:0
导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常出现经营者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对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现行法均有规定,但是对新兴的网络广告和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现行法并没有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常出现经营者利用网络广告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常出现经营者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对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现行法均有规定,但是对新兴的网络广告和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现行法并没有直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常出现经营者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对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现行法均有规定,但是对新兴的网络广告和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现行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使得实践发展与法律的滞后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有两个途径:一重新立法;二在充分利用现行法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扩大解释,增加现行法的广泛适用性。在此二者之间,本文选择了后者,即主张对于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应立足于广告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条文,利用功能等价和扩大解释的方法,将网络法律与传统商法相嫁接,既保持传统商法的价值,又使其在网络环境具有适用性。 在本文的主体一第二、三部分,分别阐述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竟争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具体写作时发现,如果一定要适用这两部法来规制,可能会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不正当竟争行为类型相对应,就需要借助法律原则或者对条文的内涵作扩大化的解释。关于解释方法,本文借鉴了国外在此领域的立法原则及司法实践,特别是联合国贸发会在适用其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时所遵从的原则:一是功能等价法,就是将数据电讯的效用,与传统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目的在于将数据电讯的功能和目的与纸面形式相嫁接,既适应了网络活动灵活多变的特性,又满足了商法价值的平衡。二是目的解释原则,就是根据立法的目的,对具体规定作扩大化的解释,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多变。即保证网络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又使现有的《示范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且不失商法的价值。 但是在调整方法上,本文没有采用那种对某一行为同时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规制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在对法律的条文作扩大化解释的时候,能保持各部法律的精神和立法意图。毕竟,不同的法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调整对象、法律责任、适用范围等重要方面均有不同之处,所以对各自法条扩大化的解释也应体现这些不同。因此,本文按照法律的不同将文章主体分为广告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制三个部分,以探讨各自在规范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问题时的适用价值和局限性,并根据各自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对各自的不足之处作完善。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必然涉及到法律的协调。本文通过比较,找到了不同的法在处理问题时的侧重点和局限性,并提出了一些协调和完善的建议。 在文章的结论一第六部分,本文提出了两点想法,一是现行法仍有适用价值;二是要借助一定的方法将现行法与网络法嫁接,增强现行法在网络环境的适用性.这样才能保证在不增加新的立法的前提下,真正实现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 (共计2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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