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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抽油烟机排气管是否侵犯邻居的相邻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20 浏览:0
导读:相邻权的权源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实质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原、被告的房屋皆位于贵港市小江汶头塘小区内,原告的房屋坐西向东,被告的房屋坐东向西,原告的房屋后墙离被告的房
相邻权的权源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实质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   原、被告的房屋皆位于贵港市小江汶头塘小区内,原告的房屋坐西向东,被告的房屋坐东向西,原告的房屋后墙离被告的房屋后墙约1米。原告一楼西面为楼梯间,离地面1.5米处砌有长2.4米,高80厘米的花窗。被告在其房屋东面离地面1.85米处凿开一个洞口,从厨房内安装一根排气管,并向外延伸直径为14厘米、长为25厘米的排气管,且排气管管口往下。被告安装的排气管管口离原告西面楼梯间花窗80厘米,由于排气管排出的油烟味散发到原告的房屋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原告曾向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反映,但未有处理结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其房屋东面的抽油烟机排气管。   【争议】   被告安装的厨房抽油烟机排气管是否侵犯原告的相邻权,应否拆除该排气管?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被告安装的厨房抽油烟机排气管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应该拆除该排气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经济和生活领域的交往变得更加频繁、深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众多的相邻关系纠纷。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的权源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实质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而相邻关系规则的确立需要在相邻双方的权利义务之间确立一条合理的界线,以此确立诉请的相邻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只要相邻对方的行为逾越了这条界线侵害到己方的相邻权利,相邻己方所诉请的相邻权利就得以实现,反之则不能得到支持,相邻己方要对相邻对方尚未逾越这条合理界线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   显然,这条合理的界线的确定,即“容忍限度”的司法衡量便成为了破解相邻关系纠纷的关键。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相邻关系中的“容忍限度”,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在相邻关系法理规则指导下具体考量下列因素,以权衡各方利益:第一加害人是否具有正当的权益;第二受损利益的性质与程度;第三加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第四加害人是否能采取经济、技术上的可期待的防止措施;第五加害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第六加害行为是否违反了当地习惯。   结合本案,被告在排放自家生活油烟的同时应当尊重并保障原告享有的环境相邻权和健康权,而被告每天排放大量的生活油烟未经经济、技术上可期待的防止措施直接散发到原告住所内,已对原告生活的基本环境造成污染,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原告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被告的行为显然也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对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其房屋东面的抽油烟机排气管,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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