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0-12 浏览:0
导读: 肢体残疾级别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

肢体残疾级别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

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级别评定标准: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

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和单上臂截肢或缺肢;三肢在

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残疾等级评定原则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

另外,根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伤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给予明确答复或变更评残等级。

最新残疾赔偿金计算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计算办法内容。本文将提供详细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办法供大家参考。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