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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加征关税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0-25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5月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93200,7293300,7293400,7293500,7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5月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93200,7293300,7293400,7293500,722020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5月2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8.%的加征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93200.0,7293300.0,7293400.0,7293400.20,7293500.0,7293500.20,7220200.0,7220200.20,72202090.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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