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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05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997年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997年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内部正常秩序,保卫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其所属机构的主要行政领导人为该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可以由单位副职行政领导人分管;日常工作由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


第六条 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督促和检查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负责监督本规定实施。


第七条 单位应建立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
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济民警队,或组建护厂(场、矿、校)队、保安队、消防队和治保会等保卫组织。
单位保卫人员应按照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条件慎重选配,保卫处(科、股)长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单位应制定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并报所在地的县(城区)或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预算。



第二章 治安保卫责任

第十条 单位领导责任:
(一)统一领导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下属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现金、票证、文物、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枪支弹药、机密资料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二)结合任期目标责任,部署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装备建设,改善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定期检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本单位所属人员及家属进行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加强对要害部位人员的管理。
(五)组织和督促保卫部门查破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破坏或破坏嫌疑事故,调查处理治安灾害事故,组织保卫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六)依法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第十一条 部门(科室、车间、系等)领导责任:
(一)具体实施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领导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健全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接受单位保卫部门的监督,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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