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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