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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14 浏览:0
导读:关于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关于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
关于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关于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以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你的丈夫没有供养家庭,但是你的收益还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你在丈夫外出时的收益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你尽了供养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主要义务时,可以要求在共同财产中多分一部分作为给你的补偿。
对于欠款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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