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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协议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16 浏览:0
导读: 售房协议书 甲方(售房人): 乙方(买房人): 见证人: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含地下室,小库房)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祁连县八宝路园丁苑

售房协议书

甲方(售房人):

乙方(买房人):

见证人: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含地下室,小库房)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祁连县八宝路园丁苑小区西楼一单元401 室 ,建筑面积为 101平方米(此面积不含地下室面积,小库房的面积);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房产局的原因该小区所有住户均未办理房产证,如若办理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若不过户乙方扣押房产证) ;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上述定金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

该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承担 。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乙方平均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

该房屋毁损(含水、电等)、灭失的风险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 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热水器一台,浴霸,电视机一台,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甲方应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契约 □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 □自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四条

本契约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现住址: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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