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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25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方面,新出现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些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有的成立非法组织,进行攻击党和政府的活动;有的以言论、集会等形式,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妄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等等。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尚未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现行的《》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处理起来于法无据。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尤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正是利用了我们现行法律不完善的空隙,采取所谓分开、“合法”的形式来掩盖他们的非法活动。这次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目的和重点,就是为了适应当前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迫切需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制定《决定》的重要意义,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领会《决定》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充分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贯彻实施《决定》,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严格贯彻《决定》的各项规定。

二、正确适用《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所规定的条文中,有的是针对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行为,有的是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但都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凡是符合《决定》规定的行为,都应当依据《决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第一条关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用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包括的范围很广,“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是三种不同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可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其他方法”,包括: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境内外发表文章、绘画、诗歌、雕塑、签名信、公开信、宣言以及其他语言、文字等方法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利用宗教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制造民族纠纷、破坏民族团结或者煽动民族分裂的活动等。对不论是采取什么方法、形式,只要是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都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决定》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规定中,利用会道门进行活动的,包括组织会道门,境内外会道门进行勾联,发展道徒,修坛堂、办法会、散发会道门书籍,建立活动据点等会道门活动。对组织会道门的,无论是否有活动,都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处罚。对会道门的打击处理,一定要从严,无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都要坚持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该的治安处罚。对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活动,造成危害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决定》第三条第(三)项关于“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规定,是指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即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对这些非法组织及其活动,原则上都应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但在执行中,重点是针对那些违宪法和法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及其活动,例如“工自联”、“自由工会”等组织及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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