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2-02 浏览:0
导读: 财税[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财税[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属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 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至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