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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知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2-07 浏览:0
导读: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知识 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人行使各项权利,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知识

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人行使各项权利,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职工债权是免申报的债权,这有助于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避免出现遗漏职工债权的现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允许保证人等预先申报债权,是为避免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清偿而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保证或连带责任后却因无法及时申报债权,破产人的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所以,立法允许保证人等预先行使求偿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对一项债务向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二次重复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票据的流通信用。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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