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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2-12 浏览:0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法律咨询:债务人死亡且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法律咨询: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以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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