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先生自1997年10月到美国威泰视讯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后该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其中之一为VTEL产品公司,其劳动关系在VTEL产品公司。邢先生与威泰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前的职务为大中国区销售总监,负责威泰公司在中国地区的产品销售工作,代表威泰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邢先生在威泰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威泰公司产品销售工作,其在职期间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系代表威泰公司,邢先生在威泰公司付出的劳动是威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威泰公司,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终审判决威泰公司一次性支付邢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万余美元。
《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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