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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1-14 浏览:0
导读: 【招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市场体制不健全。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完全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政府作为投资人也经历了从社会经济投资主体到公共产品投资人的

【招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市场体制不健全。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完全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政府作为投资人也经历了从社会经济投资主体到公共产品投资人的巨大角色转变过程。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投资人政府,或多或少地还存在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交易各方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项目业主的利益取向和所掌握的权力,使招标代理人不能完全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开展招标运作,否则就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以业主的意愿为原则而不是以公平竞争为原则,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中意的中标人合法地中标。

建设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更具特殊性。目前,建设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管理制度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资质管理。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正当竞争方式。企业管理者会从有利于自身生存出发,理性地选择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若多标未中,对企业无疑是个不小的负担,而通过投标代理人可以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这造成了现在建设市场中挂靠盛行,甚至出现专以代理投标谋利的个体。

制度设计不合理。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关行政机构达十一个之多,这种监督体制的弊端,一是缺乏一个统领全国建设市场监管的监管主体;二是无法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除了各级发改委没有下属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企业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外,其他部门都与下属企业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关系。目前法律集中、法规分散的现状,使招投标有法可依、无法执行。

法律法规欠完善。明确的市场主体和有效的规则是招标投标体系高效运行的保障机制。我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立的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以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予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目前施工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各方得分差距非常小,法律特别是操作性的法规出现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根本大法,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实施细则和相关操作性规定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

社会信用缺失。全社会诚信氛围差,在建筑施工领域政府带头不守信,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方诚信度低,是招投标环节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如施工单位投标中超低价恶性竞争,往往以中标后采取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办法增加工程投资或施工中偷工减料为前提。目前招投标相关方不诚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还可能获取较大收益,不诚信成本小、收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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