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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工厂强迫续签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1-21 浏览:0
导读:杨先生:2004年3月21日,我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后,我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定与我续订合同两年,拒绝为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经

杨先生:2004年3月21日,我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后,我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定与我续订合同两年,拒绝为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经我一再坚持,该厂以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我的工作,如果此时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会为厂里的生产带来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一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我刻意不从,就按自动离职处理。请问,我能否请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徐俊:在这起案件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是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化工厂与杨先生续订两年劳动合同是在没有征得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签订的,因此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它对杨先生来说是不起作用的,杨先生可以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对于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拖延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构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化工厂单方与杨先生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必须依法办理与杨先生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杨先生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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