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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劳务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1-28 浏览:0
导读:  核心内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

  核心内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

  相关案例:

  顾老伯退休后到一家公司帮着做行政工作,不久前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而离开公司。顾老伯以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及合同剩余9个月的工资损失共计2万元。日前,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顾老伯的诉讼请求。

  顾老伯于2005年退休。2008年5月,顾老伯到被告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陆续签订过几份劳动合同。去年8月31日,顾老伯与公司负责人因为工作上的事发生争执,顾老伯随即办理移交手续离开公司。今年3月,顾老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及合同剩余9个月的工资损失共计2万元。顾老伯认为,他是遭到公司负责人的口头辞退才离开公司的,公司应当给予赔偿。而公司方面则表示,争执发生后顾老伯随即自行离职,公司并没有辞退他,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以劳动合同法调整。本案原告是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同时,顾老伯认为自己被公司口头辞退,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顾老伯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而2012年8月31日之后,顾老伯没有再去公司上班,他要求被告赔偿之后9个月的工资损失1.8万元的诉讼请求,也就缺乏事实根据,法庭也不予支持。

  小贴士:发生劳动争议该找谁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处理,也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解除协议的争议,可以依一般民事争议处理。

  离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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