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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北京某集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07 浏览:0
导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566号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0号7-层。 骆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林艳,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6)朝民初字第566号 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0号7-层。 骆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林艳,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某出版集团(副牌北京少年儿童某),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范继红,女,汉族,968年6月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部负责人,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纳福胡同34号。 委托代理人龚卫国,男,汉族,964年6月29日出生,北京华夏书网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三区7号楼05室。 被告北京某浙少图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6号楼06号。 法定代表人杨薇,该中心经理。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浙教出版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出版集团(简称北京出版集团)、北京某浙少图书销售中心(简称某图书中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教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军、马林艳,北京出版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范继红、龚卫国,某图书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杨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教出版公司诉称,987年5月,我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交叉学科研究会(简称交叉研究会)共同组织编写了《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简称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并约定双方共同享有,我公司单独享有图书专有出版权。我公司自99年4月开始出版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截至2005年2月,累计印数超过240万套。该书多次获奖,还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所介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日前,我公司发现北京出版集团、北京少年儿童某出版的、某图书中心销售的《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简称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使用了与我公司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编排体例、封面装帧设计、套印方式等,极易造成混淆。我公司认为,北京出版集团、北京少年儿童某和某图书中心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出版集团、北京少年儿童某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2、某图书中心立即停止销售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3、北京出版集团与北京少年儿童某共同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北京出版集团辩称,第一、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不是知名商品。第二、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的名称 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 不是特有的名称。第三、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与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的封面、书脊和封底完全不同,而体例结构、词条目录、分册方式、内文设计和包装方式虽然相同,但这些相同内容并非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所独有,属于百科全书必然使用的内容。综上,我方出版的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的装帧设计、封面、版式均与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不同,不会造成读者的混淆。我方出版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不同意浙教出版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图书中心辩称,我中心销售涉案图书属于合法经营,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与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明显不同,读者能够区分开来,所以我中心不能同意浙教出版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987年5月,浙江某某(简称浙教某,系浙教出版公司前身)与交叉研究会共同组织人员编写了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浙教某99年4月开始出版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第版,994年2月出版第2版,998年8月出版第3版。该书出版后,于993年获浙江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 出版树人 奖和浙江省委宣传部 中国图书奖一等奖 ,于993年、999年两次获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的 全国优秀畅销书奖 。 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分为四卷,分别是《自然环境卷》、《科学技术卷》、《人类社会卷》、和《文化艺术卷》。该书第3版的版权页上记载有:本书著作权由北京师范大学交叉学科研究会与浙江某某共同享有;字数4 700 000字;2004年5月第35次印刷;印数2 6 300套;全套定价68元。 999年2月6日,浙教某和交叉研究会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99)二中知初字第44号中达成意见,确认: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的著作权归交叉研究会和浙教某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浙教某对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享有专有出版权。 2005年9月,北京出版集团出版了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第版。该书共分为四卷,分别是《社会历史卷》、《自然环境卷》、《文化艺术卷》和《科学技术卷》。该书第版的版权页上记载有:《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编委会》编;字数3 50 000;印数8000套;全套定价68元。 2005年2月3日,浙教某经过改制名称变更为浙教出版公司。 2006年2月20日,交叉研究会向浙教出版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浙教出版公司可以独立对市场上出版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 庭审中,经对比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与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装帧设计及版式设计上有如下相同或近似之处:封面上方使用相同的书名 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 ;封面布局均为书名、卷名在上,下方是一张图片;均分为四卷,分卷名称三卷完全相同,另一卷基本相同;书脊均是上部为 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 ,下部为分卷名;开本均为同样大小;内页均为套色印刷,间隔一定页面换一色;定价均为68元。 另查一,某图书中心销售的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来源于北京出版集团。 另查二,983年文化部批文同意北京某在现有编辑室的基础上建立包括北京少年儿童某在内的四个副牌某。999年7月5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文同意北京某《关于成立北京某出版集团并与北京某实行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的请示》,批准该社加挂 北京某出版集团 牌子。 另查三,浙教出版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查询费0元,律师费7万元。 上述事实,有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999)二中知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交叉研究会授权书、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京编委[999]6号 批复、文化部文出字(83)第388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函[2005]57号文件、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浙事改[Page][2005]6号文件及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有三个:第一,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第二,在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是否实施了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第三,该仿冒行为是否导致了混淆和误认的后果。本案浙教出版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需要对上述三个条件逐一分析。 对于第一个条件 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 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多次荣获全国及省级的图书畅销类奖项,发行量也多达二百多万套,属于知名商品。而 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 作为知名商品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的书名,名称的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成为识别该套丛书的标识。而且北京出版集团也未证明该名称在浙教出版公司作为书名前还有他人在使用。因此可以认定该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特有名称。 对于第二个条件 在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是否实施了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 。 对比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与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首先,可以看到两套书具有相同的名称。其次,两套书在封面布局、分卷名称、分卷数量、开本大小和版式设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定价也均为68元。上述的相同或近似,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两套书名称相同以及整体的装帧设计上近似,这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北京出版集团虽答辩称两套书的上述相同和近似之处属于百科全书都会出现的内容,但就此答辩内容,其并未举证证明,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第三个条件 该仿冒行为是否导致了混淆和误认的后果 。 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2005年才出版,对于之前的同类图书,尤其是畅销的、知名的99年就出版的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其可以借鉴和模仿其成功之处,这可以保持市场的正当竞争。但是这种借鉴和模仿不能超出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也就是不能使得消费者对两种图书产生混淆、误认,否则这种竞争就成为了不正当的 竞争 。本案中,第一、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使用了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的特有名称;第二、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的装帧设计与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多处相同和近似,且相同和近似之处构成了浙教版《少儿百科全书》装帧设计的核心标识。通常情况下,消费者选购图书往往以图书的名称和装帧设计来识别图书。特别是涉案的少儿百科全书,它针对的读者群是少年儿童。对于少年儿童来说,在书名相同以及装帧设计近似的情况下,很难在购买时就能区分清涉案两套书的不同。这就可能使得消费者发生混淆,导致误买和误认。 综合以上三点,本院认定北京出版集团编辑出版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当承担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赔偿浙教出版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浙教出版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50万元,没有充分的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的发行数量、定价、利润率、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考虑浙教出版公司为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此外,浙教出版公司所列的当事人除了北京出版集团还包括北京少年儿童某,但北京少年儿童某仅是北京出版集团的副牌某,其不能作为独立诉讼主体,所有权利义务均应由北京出版集团来承担。 对于某图书中心,因其销售的北少版《少儿百科全书》系侵权图书,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出版集团立即停止以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版发行《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 二、北京某出版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二十万零八千元; 三、北京某浙少图书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北京某出版集团出版的涉案《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 四、驳回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0 00元,由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北京某出版集团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xxx年 xx 月 xx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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