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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离任经理恶意串通签订《购销合同》,被告无须担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14 浏览:0
导读:   原告与被告离任经理恶意串通签订《购销合同》,被告无须担责 景德镇某公司下属贸易部具有法人资格,与吉安某面粉公司建立过长期的贸易关系。1997年11月24日,贸易部被景德镇某公司撤消,其法定代表人罗某同时被免

   原告与被告离任经理恶意串通签订《购销合同》,被告无须担责 景德镇某公司下属贸易部具有法人资格,与吉安某面粉公司建立过长期的贸易关系。1997年11月24日,贸易部被景德镇某公司撤消,其法定代表人罗某同时被免除职务。1997年12月29日,罗某以贸易部名义与吉安某面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没有加盖贸易部公章,只有个人签名。后吉安某面粉公司因罗某拖欠货款而向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景德镇某公司。 【简要案情】

原告:吉安某面粉公司
被告:景德镇某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下属贸易部于1997年12月29日签订《购销合同》, 之后发运面粉价值60多万元,贸易部至今拖欠货款30多万元没有偿还。现贸易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资产、设备、债务全部由被告接收,被告应当承担偿付责任。
被告辩称:贸易部1997年11月24日已由被告通知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公章和营业执照由被告收缴,贸易部负责人罗某同时被免职。原告所谓与贸易部签订的《购销合同》 没有加盖贸易部的公章,只有罗某的签名,系罗某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
【沈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以后,收集到被告于1997年11月24日撤消贸易部和免除罗某职务的文件, 认为罗某在免除职务以后仍以贸易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个人经营面粉,拒不支付货款,导致原告起诉被告,有可能涉及犯罪。被告遂向景德镇公安机关报案,对罗某采取了强制措施。罗某在公安机关交待,实际是个人在做生意,但原告业务员欧阳要求他以贸易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否则原告领导不会同意与罗某个人做生意。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是因为市场发生变化,亏了本。后律师了解到原告的业务员欧阳因为经济问题也被吉安公安局刑拘,遂要求公安机关赴吉安找欧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欧阳在接受调查时承认:签订合同时知道罗某已被免职,但担心公司不同意与罗某个人做生意,所以要求罗某以贸易部名义签合同,所以没有盖贸易部公章,只有罗某签名,但系长期业务关系,公司没有怀疑。据此,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业务员欧阳与贸易部免职经理恶意串通,欺骗双方单位,所签合同无效,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业务员欧阳明知罗某不具有贸易部法定代表人身份,仍同意罗某以贸易部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且合同上没有加盖贸易部公章,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罗某收到面粉后,实际是个人销售,罗某也承认是个人行为,故贸易部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无须担责。遂于2001年1月5日作出吉经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虽在异地诉讼,律师也帮被告打赢了被动官司。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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