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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民事赔偿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21 浏览:0
导读: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齐二药”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赔偿原告3508247.46元。 2006年4月19日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齐二药”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赔偿原告3508247.46元。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被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2007年,11名患者或遗属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后法庭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11名原告索赔金额从26万余元到290万余元不等。因该系列案案情复杂,天河区法院在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后,历时一年多方审理终结。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省内外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2名受害人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病情加重与假药有关;3名受害人则并没有出现假药中毒的临床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因此应属于药品的销售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4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齐二药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为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医院和两家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对其死亡与使用假药有密切联系的受害人,各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对其他受害人,被告应赔偿其损失的60%。

法院判令齐二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即向各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0万余元,其余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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