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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问题购货单找不到了告厂方有效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22 浏览:0
导读: 由于我国的国情,产品质量由多部门监管,职能交叉较多,权力过于分散,协调困难,极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和推诿,影响了执法效能。 法律咨询:商品质量问题购货单找不到了告厂方有效吗 各位律师你们好,有从厂方购

由于我国的国情,产品质量由多部门监管,职能交叉较多,权力过于分散,协调困难,极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和推诿,影响了执法效能。

法律咨询:商品质量问题购货单找不到了告厂方有效吗

各位律师你们好,有从厂方购进了一批饮料,交易是货到付款的,事后发现质量出问题,与厂方联系老是说要来处理,实际上都没来处理,产品保质期二年,出厂才二个月,当时购货单现在找不到了,理在要昨么向厂方处理这批货,可不可以上告,按我这种情况下,告厂方有效吗

律师回答:

先不要付款,让对方起诉

不影响主合同的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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