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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较科学的合伙所内部管理模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22 浏览:0
导读: 【合伙制】两种较科学的合伙所内部管理模式 (一)股份制律师公司 股份制公司是一种成熟的管理模式,有发达国家现成的成熟管理经验、模式可供借鉴,其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1、可以组建大规模的集团化律师事务所 股分制律

【合伙制】两种较科学的合伙所内部管理模式

(一)股份制律师公司

股份制公司是一种成熟的管理模式,有发达国家现成的成熟管理经验、模式可供借鉴,其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1、可以组建大规模的集团化律师事务所

股分制律师公司的资本是复合资本,包括设立时律师及其他出资人投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还包括执业律师用自身劳动力作为出资的人力资产。由于其资本来源的多元化,,其量化的股权结构给资本运营提供了一个清晰、易于操作的框架,能使律师公司迅速聚集大量的资本,克服了目前合伙所存在的产权主体单一的不足,能使合伙所跨越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迅速集聚大量财富,能在较短时间内,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员工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为组建大规模的集团化律师事务所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2、可以迅速完成律师事务所市场的高定位、律师高素质和服务的高层次的目标。

如一个律师事务所仅靠自身滚动发展,须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原始积累。在较长时期内事务所不可能实现高定位、高素质、高层次的目标。而股份制律师公司通过富有竞争力的较高报酬、优越的工作条件来吸引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创造出一个能促使专业人员自我实现,为律师们不断提供挑战任务的组织环境,快速形成集团规模,从而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取得最大的竞争优势。

3、可以较好地实现公司化规范管理。

现代市场经营活动对管理者素质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一个好的管理者的经营思路和管理经验对事务所而言,无疑是一笔财富。而现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负责制,主任往往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也是执业律师。这使得管理者精力分散,无法集中精力抓管理。要实现规范管理,事务所这种现状是无法实现的。股份制公司实行专门的管理者来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日常管理,可以寻求内部管理的最佳模式,这无疑会使事务所内部管理逐渐规范化,而且还将进一步推动组织内部运作成本下降,提高事务所整体效率。不仅可以使主任律师从繁重的日常管理中脱身,全身心地专门致力于业务的拓展。而且还可保障律师事务所的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4、可以较好地解决生存与发展的矛盾

股份制律师公司的产权结构较好地处理了律师事务所经营资本的问题。从律师事务所本身的角度来看,吸引外部股权投资拓宽了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来源,改变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结构,提供了一条律师事务所迅速摆脱积累困境的一条有效的途径。

5、可以实现业务开发(市场营销)的专业化

股份制律师公司内部形成了较完备的法人治理机制,内部管理进行了专业化分工,这种多层次治理机制能使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发、案源开辟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律师事务所也有充足的资金来支持所内一部分律师业务种类相对集中于某一业务领域,成为该领域的专家,从而更能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和专注开拓该领域业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律师间的利益冲突,营造稳定的执业环境。

律师因个人素质、专业知识、个人经历、个人才能、个人爱好、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内部必然形成内部定位和社会定位的差异,也会影响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股份制律师公司能够比较科学合理地将这些差异因素量化折成股份,确定每个律师事务所内部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律师间的利益冲突,营造一个宽松、稳定的执业的环境。

7、可以减轻律师的执业风险,保障律师的利益。

股份制律师公司中律师作为股东就自己认购的股份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财产责任,在这种体制下股东承担的是一种有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无疑使律师作为投资者的风险减少到了最低程度,但其投资利益仍能按其投资比例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责任的有限和利益的无限将促进和刺激作为投资者的律师的积极性。

8、可以克服律师个人行为对经营的直接影响,降低经营成本。

股份制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律师所的股东对事务所的经营不能直接干涉,无论律师在事务所拥有多少股权,其在管理关系中都是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这样使得事务所的管理者能够运用科学的内部运作机制,将事务所组织内部的管理成本尽可能降低,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由于股份制机制比较适合人合与资合相结合的资源配置,律师行业要发展壮大,人合因素必须有所减少,资合的因素必须有所增大,股份化是律师所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最佳选择。

(二)开放型合伙律师事务所

开放型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是制定优越的合伙方案,制定符合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入伙条件,聘请高素质的职业经营者对事务所进行管理,只要符合合伙条件的律师均可成为合伙人。开放型合伙所的优势在于:

1、律师合伙制度作为世界律师界公认的最普遍的制度,已经存在了上百年,有现成的成熟管理经验、模式可资借鉴。

律师合伙制的管理模式是世界上时间最长、最普遍的制度,虽然近年来有限合伙等新型制度有所发展,但合伙制度的精髓始终未变。我国律师合伙制度也已经有十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2、可以满足部分优秀律师自己创办律师事务所的愿望

由于律师法规定,只要有三名律师即可申办成立律师事务所,故目前普遍存在三五人的小型律师所。这种所起点低、要求低、难以发展,也从总体上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开放型合伙所可以从根本上缓解这一矛盾,律师只要符合入伙条件,随时可以申请入伙成为合伙人。

3、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律师收入。

由于开放型合伙所的管理工作由职业管理者进行,有一套科学的管理机制,事务所的经营成本将会大大的降低,事务所的经营利润也会相应提高,律师的收入亦会随之而提高。

4、可以促进优秀律师之间的相互互补和相互配合。

目前,我国律师行业中,优秀律师数量有限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却呈无限发展趋势,这导致事务所之间力量分散而优秀律师间的配合越来越少,使律师难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开放型合伙所吸收、集中了大量的优秀律师,可以促进优秀律师之间相互补充优势,加快律师专业化进程,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资源,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优势。

5、可以使合伙所向规模化、大型化发展。

开放型合伙所是面向社会的,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事务所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能够得到快速的发展,使之容易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课题,它涵盖了律师事务所的经济体制、权利体制、管理体制、财务体制、人力资源和业务体制等多个方面,做为一名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方面仅以此文谈一点自己的见解,愿此文能增进与同行的交流,为共创律师业的美好明天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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