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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24 浏览:0
导读: 申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依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法律咨询: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回答: 书面破产申请; 企业主体资格

申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依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法律咨询: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回答:

书面破产申请;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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