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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申诉的时效和次数限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03 浏览:0
导读:一、目前刑事申诉面临的困境 从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 》来看,对于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其中未对刑事申诉期限和次数作出规定就是缺陷。申诉权限在时限和次数上的无休止性,影响着我国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一、目前刑事申诉面临的困境 从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 》来看,对于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其中未对刑事申诉期限和次数作出规定就是缺陷。申诉权限在时限和次数上的无休止性,影响着我国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久诉不息,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弊 一、目前刑事申诉面临的困境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对于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其中未对刑事申诉期限和次数作出规定就是缺陷。申诉权限在时限和次数上的无休止性,影响着我国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久诉不息,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弊病。
1.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申诉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申诉权人随时都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无形中给司法机关增加了负担。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作出决定多年后才提出申诉,由于原来的证据已时过境迁,很多案件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难以查清,结果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有的当事人在下级司法机关申诉被驳回后,继续向上级机关申诉,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没有次数规定,申诉人可以逐级申诉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现几级检察院多次审理同一件案件,造成司法资源一方面奇缺,另一方面浪费。
2.不利于申诉人申诉权利的有效行使。未规定时限和次数,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性申诉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的时限越长,越会延误司法机关复查的最佳时期。时间越长,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就会越难以寻找,影响刑事申诉复查结论的正确性,从而在实体意义上难以保证刑事申诉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的申诉人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抱着“试试看、没准儿能翻案”和“上级可能办案更公正”的心理不断去上级机关申诉,但司法机关依据的事实、法律是相同的,办案程序也是一样的,因此很难在结果上会有大的出入,很多时候达不到申诉人的预期目标。有统计数字表明,1998~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103776件,复查终结16967件,其中改变原决定的2292件,占复查终结总数的13.5%,只占受理总数的2.2%,可以看出,维持原裁决的占绝大多数。
3.由于诉讼成本低廉,导致申诉人反复申诉且不易息诉。申诉无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是导致申诉的原因之一。公民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得到法律的救助,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的有关条件和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没有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大多数申诉人不断申诉,对下级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还可以到上级机关继续申诉,这也是导致检察机关申诉案件上级多、下级少,呈“倒三角”现象的重要原因。重复申诉给申诉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物质上的损失,而每次申诉时申诉人都对司法机关寄予较高的期望值,当申诉被驳回时,情绪往往比较激动,给司法机关的息诉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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