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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约怎样维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07 浏览:0
导读: 咨询: 我于2003年4月30日被北京某公司总部任命为其江苏分公司财务经理。经过三个月试用期,公司(北京总部)与我签定两年零一个月的劳动合同。11月5日,我执行总部的收支两条线的运营政策,向南京的城市代理公司催收1

咨询:

我于2003年4月30日被北京某公司总部任命为其江苏分公司财务经理。经过三个月试用期,公司(北京总部)与我签定两年零一个月的劳动合同。11月5日,我执行总部的收支两条线的运营政策,向南京的城市代理公司催收10月份的营业收入,遭到对方总经理的无端侮辱。考虑到总部与其合作关系,我忍气吞声,并未和代理公司发生冲突。然而,恶人先告状,代理公司老总将我投诉到总部财务总监那里。事后,我将事实的发生过程向总部财务总监、分公司总经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做了书面的陈述。11月7日,我在中华英才网和前程无忧网上看到了总部关于江苏分公司财务经理的招聘信息。12月11日,总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和财务总监在南京组织了面试,并希望我主动提出不适合岗位的申请,遭到我的拒绝。他们即于当天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口头理由是说我影响了总部与代理公司的合作关系。我未在回执联上签字。规定的离职时间是2004年1月11日。并答应按《劳动法》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12月15日,新招聘来的财务经理到岗,他们即催促我与其交接。

我列举以下几点情况列举一下,恳请律师帮我分析解答:

(一)认为总部应该出具详细的解聘理由书,进行相应的举证。但总部人力资源部拒绝出具。只给了一纸解聘通知。

(二)公司解聘的理由至少不充分,我认为《劳动法》规定的按服务期长短赔偿的条款是建立在解聘理由成立的前提下的。而我的情况是总部要拿我当利益的交换品,那么如此赔偿金额(一个月)是否合理

(三)经济补偿金和合同违约金是不是一个概念

(四)公司规定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的工资在北京总部发放,但并未为我交纳社会保险金(四项)。我月薪为4000元。但总部在交纳基数上违规操作(定的基数为1000元)。我想知道北京的交纳基数上限为多少如果他们拒绝按法定基数交纳我应当怎么办

(五)我认为合同未超过三年,试用期不应该超过两个月,而且试用期工资不应该低于8折。(试用期工资为转正的7折)。我能不能对此差额部分进行追索

(六)公司在年终时如有奖金,我是否可以争取拿到相应的部分

(七)我的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分公司在当地注册,我是否可以在当地进行仲裁

我去代理公司催缴收入,是在公司总部赋予我的职责范围内活动,是在为维护公司总部的利益,我认为总部对我的处理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公正的。他们完全是把我当作了利益交换的牺牲品。我认为他们解聘我的理由不成立。我希望寻求律师朋友帮我分析一下怎样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争取合理的补偿不胜感谢!!!

同时,更衷心希望我的案例,能为更多的朋友提供维权的参考!

律师解答:

我很同情你的遭遇,但你的情况很普遍。

单位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是给你处分,从法律上来讲不需要理由。

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一种法定的惩罚措施,没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如果同时约定有合同违约金的,应该分别执行。

你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你的工资的实际数额给你补交社会保险。

年终奖金也是你日常工资的一部分,你可以要求他们按照工作时间的比例支付。

按照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在同意省市,而劳动履行地和劳动者所在地一致的,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即你可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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