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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未变更保险即出车祸 新车主不具备索赔资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07 浏览:0
导读:买了还在保险期内的二手车后,未及办完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车子就出了交通事故。新车主、商贸公司认为车辆在保险期内,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双方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


  买了还在保险期内的二手车后,未及办完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车子就出了交通事故。新车主、商贸公司认为车辆在保险期内,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双方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合同的变更,经保险人同意并批改方能继续有效,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2005年12月15日,原车主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期自2005年12月6日至2006年12月5日。2005年12月21日,原车主经登记,将车过户转让给商贸公司,并就该车的保险合同变更事宜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2006年1月6日下午,保险公司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商贸公司,变更时间自2006年1月7日至2006年12月5日止。

  而就在1月6日上午10时15分,商贸公司驾驶员郑晓平开着承保车辆发生车祸。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晓平负全责。商贸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万
元。

  保险公司称,出具批单时,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在6日上午,当时保险公司与商贸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所以商贸公司不具备索赔资格。至于原保险合同,在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已自然失效。

  法院认为,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变更系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标的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并批改,保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本案中的保险标的转让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经保险公司同意,故原保险合同在车辆转让时即已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向商贸公司出具保险合同变更批单的当日,批单内容中的涉及保险公司向商贸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期为次日,这就意味着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时,原、被告双方尚未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商贸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变更前发生的涉案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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