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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抛掷物责任的确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0 浏览:0
导读: 关于抛掷物责任的确定 关于抛掷物责任的确定,由如下问题需要讨论: 1.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首先应明确,潜在的责任主体必须是与危险有关联的部分业主。需要依据受害人的方位、抛掷物的类型、建筑物的状况、损害事实

关于抛掷物责任的确定

关于抛掷物责任的确定,由如下问题需要讨论:

1.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首先应明确,潜在的责任主体必须是与危险有关联的部分业主。需要依据受害人的方位、抛掷物的类型、建筑物的状况、损害事实的发生等具体情况确定抛掷物危险来源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特定范围内的业主,推定其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从而使其承担赔偿责任。从空间范围来判断,究竟是一个单元、整个大楼还是社区所有业主,实务中并不明确,我认为,确定空间范围非常重要。该特定范围的确定,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应当由法官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斟酌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在一个小区内特定的建筑物前发生,则被告只能限于该栋建筑物内的业主,而不能任意扩大化。即便是在一个特定建筑物内,如果能够将抛掷物的危险来源锁定在特定的单元,则由该单元的业主承担责任。如果抛掷物是从上而下抛落,则应排除一楼的业主。如果不能作完全的排除,则应该将凡是由潜在可能性的业主全部列入被告。

2.关于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对此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过错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仍然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的一种类型,所以,受害人必须要能够举证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且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而不能使无辜的人承担责任。

二是严格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也是一种危险责任,应当属于严格责任,不能由受害人举证,而只能推定住户都是有责任的,如果住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人行为或者没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

三是推定过错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除外。

四是公平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将导致重大不公,但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其属于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类型,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我认为,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在实际行为人确定的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但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无法查明真正的行为人,如依照过错归责的自己责任则如上文所述,对受害人未免显示公平。而严格责任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模式,不能由法官任意创设,我国现行法尚未对抛掷物侵权做出明文规定为严格责任,因此适用严格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使用严格责任对于业主也过于严苛。至于过错推定责任,在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中,每个业主被列为责任主体,作为潜在的危险制造者列为被告,这是基于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非过错的推定,业主证明其主观无过错也不能因此免责。

因此,应当采取公平责任,双方都无过错时,通过公平责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日本学者小口彦太先生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体现的不是市民法原理,而是社会法原理,不是以交换的正义为目的,而是以实现分配的正义为目的,不是体现着个人主义而是集体主义,有很强的道德规范色彩.抛掷物侵权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即如何配置责任、分配风险和负担损失能够达到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社区公共安全。

3.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问题。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法律要件。由于现代社会结构的变迁,侵权类型的复杂化以及侵权法在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上的转变,使得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发生相应变化,因果关系的概念日益模糊不清。因果关系的学说较为重要的有:必然性说、条件说、相当说、法规目的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两分法、可预见理论等等诸多学说。由于某些侵害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复合性,对于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很难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有必要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因果关系推定是在医疗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新的侵权类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业已得到采用,例如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是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 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因果关系推定,即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在高楼抛掷物侵权的情况下,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但是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此时法律从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推定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在真正的行为人未被发现之前,推定每一个潜在的业主都也损害事实具有因果联系。在推定的情况下,可那未必是客观真实。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完全是真实的,因为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而法官并没有参与事件的过程和亲眼目睹发生的事实,时间的不可逆性使其不可能目睹事实的原貌。即使法官意识到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的事实不完全相符,为保护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的利益,只要其举证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达到可以合理相信的程度,便应当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4.关于抗辩事由。在抛掷物责任中,业主也可通过如下事由免除其责任:一是其不可能构成危险来源,抛掷物责任是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推定的责任主体能够举证证明其不可能是加害原因,或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害,如居住在建筑物一层、或与损害发生地距离遥远等,则可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从中脱身。二是就是举出真正的行为人,否则都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业主仅仅证明其本身没有过错能否免责在抛掷物致人损害时,证明本人没有过错就免责,这较为容易做到。抛掷物责任本来因为加害人不明而进行的一种推定,不能使行为人均轻易免除责任,而使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因为每一个业主都有可能通过证明其主观无过错而解脱,那么此时加害人和加害行为就不存在了,而损害却还客观存在,这对保护受害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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