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上海国资公司出价4.6亿转让所持中银国际6%股权担保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3 浏览:0
导读: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日前,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所持中银国际证券6%的股权,挂牌价约4.6亿元。

  在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中银国际证券第一大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按照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外,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此项出让已经获得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上海国际集团的批准。截至6月30日的报表显示,今年上半年中银国际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为10.52亿元,营业利润5.70亿元。

  同时,中银国际证券现有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中银国际证券12%的股权,北京联想科技投资公司已经通过进场摘牌方式成为受让方,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目前,该项转让申请正等待证监会批复。

  据悉,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上海国有独资经营公司,曾参与了上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有限公司等33家国有企业的组建及改制改组,盘活国有资产近50亿元。此次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出中银国际证券,被认为旨在为国有资产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盘活国有资产服务。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