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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协定变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3 浏览:0
导读: 第一,针对新时期基金组织工作的范畴及根本任务,相应调整基金的宗旨,把“推动资本项目自由化”作为基金协定的宗旨之一,把取消成员国外汇管制的规定扩大到资本流动领域。基金必须以一种不损害经济和金融稳定性的方

第一,针对新时期基金组织工作的范畴及根本任务,相应调整基金的宗旨,把“推动资本项目自由化”作为基金协定的宗旨之一,把取消成员国外汇管制的规定扩大到资本流动领域。基金必须以一种不损害经济和金融稳定性的方式介入到协助成员国资本项目自由化的进程中。在从事这一工作时,基金应该为资本项目也设计一个类似于现在还用于经常项目的第8条和第14条。因为这一框架曾促使基金充分考虑成员国在经常项目上不

同的发展状况,同时,在要求他们消除外汇管制的步骤上为基金和成员提供了对话的基础。基金协定在处理资本项目自由化时,也可以采用上述这种立法方式。首先,基金组织应该认识到,在资本项目运作时,成员国最终肯定会接受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全部义务,尽管这需要付出很大努力。其次,针对有些成员国消除宏观经济和收支平衡问题需要一定时间,因而不能马上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化的目标这种状况,基金组织也可以在基金协定中规定一个过渡安排,帮助上述国家树立信心,尽快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化。同时,在成员国资本账户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基金协定应明确作出过渡期安排的规定,使基金组织在充分注意成员国各种发展因素的前提下,为资本流动自由提供一段过渡期,逐步放松资本管制。

应该看到,基金协定有关资本帐户的修改,包括过渡安排内容的变化,将牵涉到所有基金成员国的利益,因为资本流动自由的国际环境为成员国提供了惊人的机会,也为成员国和国际货币体系带来挑战和风险。这一事实,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在法律和协议中,以促进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及各个国家资本项目自由化进程。

第二,基金协定应对特别提款权作出新的分配,具体修改相应条款。在修改时,应注意到特别提款权创设时主要是针对特定集团分配的资产,如果重新定义特别提款权,把发展中国家的因素考虑进去,就会增加其对国际金融巾场的吸引力,使其发展成为世界主要储备资产。另外,对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方法、分配条件、分配的间隔期、分配的依据等问题都应作出修改。因为制约特别提款权发展的致命因素正在于“股权分配,”和储备资产获得成本的不均衡性。 “股权分配”使得需要进行国际清偿力补充的国家没有获得足够的特别提款权甚至没有获得特别提款权。它所导致的,“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局面显然违背了创设特别提款权的初衷,而且主要储备货币国能以较其他国家低得多的成本获得储备资产。

在 1997年 9月 23-25日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第 52届年会上,基金组织及其成员国已经就再次普遍增加基金份额、增加特别提款权分配及与之相应的再次修订基金协定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从而促成了基金协定的第四次修订。当时临时委员会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考虑:特别提款权帐户的所有成员国通过基金协定的修改公平地得到特别提款权累积分配。为了使基金协定的修改得到更多成员国的接受和批准,临时委员会特别强调第四次修改不影响基金组织现有的分配特别提款权的权力。应该说,基金决定的第四次修订,其核心在于对特别提款权进行一次特殊分配,这种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它不同于定期分配特别提款权的永久机制,体现为“一次性”,该修订案生效后,基金组织任何部门无权改变特别分配运行。另一方面,表现为程序的特别,即委托帐户的设立,对于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成员方,在特别分配完成后,特别提款权将暂时存放在特别提款权部的委托帐户中,待成员国向基金履行完义务后再分配给它。第四次修订折衷了基金协定修改的难度与各成员国对特别提款权的不同需求,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协作中地位的提高及权利的增强。

第三,基金协定在修改时,应以全球化视角把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动关系。如果说70年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是发展中国家崛起后的国际呼声的话,那么,世纪之交的今天,全球化的浪潮已经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为互相联系的整体,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基金协定要想充分发挥它在国际货币领域中的权威法律作用,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重新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份额的分配。及时改变基金份额分配办法,强化基金组织在世界经济中的协调能力,不少国家倡议大规模增资,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份量。关于重债穷国的债务减免。越来越重的债务已经使得一些所谓“重债穷国”举步维艰,不及时对其进行减免只会使国际债务问题越拖越久,更加难以解决。所以,基金的普通资金使用程序、条件、备用安排及总借款安排的立法都应做出相应变化。1997年 1月,基金组织即已与 25个成员国和地区达成了“新借款安排”协议,使参加的成员国和地区可使用基金340亿特别提款权,这是解决债务问题的良好举措。发达国家应承担起向发展中国家实施援助的义务,为此,基金协定应设计出一系列贷款计划、援助项目及信托基金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上不断完善。 1997年 12月 17日基金执行董事会批准创设“补充储备贷款”。该项目贷款即为对由于突发的和破坏性的市场损失在其资本帐户和国际储备中发生巨额短期融资需要而面临异常国际收支失调的成员国提供国际财政支持而创设。应考虑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当有权公平地参与国际经济决策和规则的制定。那么,基金协定的加权表决制就应该做出改革,可以首先通过增加份额的方式,然后逐步增加其权数,同时,尽量缩小特别多数票决议的种类,以寻求一个相对合理公平的决策机制。

第四,基金组织不能死抱现时协定中框架式的职能规定,而应转变职能,在立足于汇率管理、国际收支平衡协调的同时,把重点放在缓解金融动荡、防范金融危机的措施中。为此,基金组织必须建立新的适应全球化要求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要确立新的监管目标,汇率危机的预警要求应该是新监管目标的核心,基金协定明确提出了基金组织具有对于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实施监管的权力,并可以向成员国提出有关建议,由于金融风波的时起时伏,危机的预警系统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基金协定对传统的监管领域同样应该加强:其第4条磋商应该集中于那些与基金组织行使“对成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督,”职责有关的主要问题;对资本项目的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更加紧密地注视那些可能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的成员国变化情况;如果某些重要的经济政策是在超国家当局的水平上制定的,而且可能会对一些国家的国内经济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组织将继续加强其在地区监督方面的作用。应该对于已经量化的成员国信息统计资料建立管理标准,并就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范围、频率、及时性、完整性、质量等款目对成员国跟踪调查这是保证及时磋商,准确监管的前提。目前,基金组织已建立数据公布特殊标准,从四个侧面对成员国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分别作出范围、频率及时性等方面的统计,使希望与可行性之间的平衡恰到好处。“为了使这一特殊标准能得到成员国认可,基金组织应该规定一个执行的过渡阶段,使接受特殊标准的成员有时间使其统计政策与特殊标准完全接轨。基金应该引进一些特殊的磋商制度作为监管方法,如理事会可以就个别成员国令人瞩目的发展状况及附界经济金融市场发展定期举行会议,基金组织在 1998年 8月针对银行及金融危机发表的关于资本市场的年度报告中加强对金融交易的监管等等,类似这样的措施对于加强基金组织的监管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注意同其它国际经济组织合作如与巴塞尔委员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合作,取得国际经济市场监督的有机协调与一致,应该是世纪之交基金组织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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