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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8 浏览:0
导读: 【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快 自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881件,审结718件,其中2005年受理55件,审结42 件;2006年受理195件,审结182

【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快

自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881件,审结718件,其中2005年受理55件,审结42 件;2006年受理195件,审结182件;2007年受理179件,审结176件;2008年受理254件,审结194件;2009年(截至5月底)受理198件,审结124件,增长十分迅速。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例如,2005年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13.92%,但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则已上升到55.71%、63.25%和60.62%。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在于,一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和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随着网络链接、搜索和数据分享等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的信息更广泛,手段更便捷,侵权成本也更低,网络成为众多侵权者首选的领域:三是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观念还比较淡薄,而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则日益增强;四是有的中介机构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方式获得著作权后,以维权名义提起了大量的系列诉讼,成为“诉讼专业户”。

(二)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作品类型。同时,侵权作品类型已从早期的文字作品、图片作品等逐渐扩展到音乐、影视作品等领域,影视作品现已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对象,如2008年全年收案254件,涉及影视作品侵权纠纷的案件就有161件;而在2009年的198件案件中,侵犯影视作品的案件达175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8.38%。影视作品侵权纠纷激增的主要原因在于视频分享网站迅速兴起.用户量日益增长, [1]但视频分享网站中传播的大量影视作品均是网络用户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上传的,视频分享网站也因涉嫌侵权被权利人诉至法院。

(三)侵权手段复杂多样

虽然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以及将数字化后的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等直接侵权行为仍然占有相当比例,但随着提供链接、搜索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方式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经营手段,与此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出现.甚至有些纠纷中的侵权形式已从动态的提供点播下载服务发展为提供静态的定时播放服务,侵权手段和方式复杂多样。据统计,全省法院受理的所有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因上传作品供浏览、下载或播放而产生的纠纷共有637件,因在线定时播放行为产生的纠纷共有88件,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产生的纠纷共有55件,因提供P2P服务产生纠纷20件,因提供搜索引擎、存储空间服务以及破坏技术措施其他类型纠纷81件。

(四)关联案件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在某一阶段.诉讼主体比较集中,由此产生的系列案件较多,表现在某一阶段同一权利人起诉不同被告、同一权利人因不同作品起诉同一被告以及不同权利人起诉同一被告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杭州中院在2006年共受理了以北京三面向公司为原告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40件,占同期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54.05%;而宁波中院则在2007年1月—2009年5月受理以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系列案件30件,共占该院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26.32%。

(五)平均判赔额不高

虽然通过网络复制和传播数字化作品质量高、速度快、范围广,很可能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且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金额也在不断增加,2005年为1039万元,2006年为1166万元,2007年为2613万元,2008年为3495万元,2009年1—5月为1472万元,但总体判赔数额并不高,个案的最高赔偿额仅为32.8万元,最低仅有230元。平均判赔额只有2.07万元,不仅没有出现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常见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赔偿请求和判赔额,而且平均的判赔额也大大低于同期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 [2]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赔额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参考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但这些稿酬标准总体上较低;二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仅仅是对众多著作权权利内容之一项的侵犯,其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防止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利,遏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四是有的法官担忧,过高的判赔额会影响网络产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六)调撤比例高

从总体上看,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据统计,在2005年—2009年5月底全省法院审结的718件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共有484件是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占结案总数的67.4%,历年来调撤率一直维持在60%以上.其中2005年66.67%,2006年62.64%,2007年 68.18%.2008年67.01%,2009年1—5月74.19%。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调撤率高的原因在于,一是公证取证在此类案件中的广泛运用,使多数案件中的侵权证据得到固定。在被告对侵权行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容易与权利人就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达成协议。二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多。在系列案件中,个案的调解对于同类案件的调解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三是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平均判赔额普遍不高的形势下。权利人对赔偿数额的预期较低,与被告达成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四是在强调诉讼调解的司法环境下,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调解能力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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