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会】仲裁效力
国内效力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的有关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 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外,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机构(包括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裁决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执行。
国外效力
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国内仲裁机构(包括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已经缔结《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按照一定的程序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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