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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3 浏览:0
导读: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和业务类型有哪些规定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 有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和业务类型有哪些规定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下设子公司。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战略,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可以设立从事某一类证券业务的专业子公司,组建证券控股公司,实现集团化发展。

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申请从事不同的证券业务。《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自主选择业务类型,取得不同业务的分项许可,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香港地区《证券暨期货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九类业务: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杠杆式外汇交易。证券投资咨询。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融资咨询。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各项业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核定业务范围。

《证券法》按照不同的证券业务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从事其中两项以上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是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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