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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履行党派职能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3 浏览:0
导读: 【民主职能】浅析履行党派职能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已日益成为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政治现象,不断扩大和完善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对于推进我国公共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民主职能】浅析履行党派职能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已日益成为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政治现象,不断扩大和完善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对于推进我国公共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中,公众参与公共决策不是仅有参与的愿望和要求就可以实现的,而是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相应的法律保障,并受到众多条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各民主党派参政党,作为公共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参与者,因其现有的政治制度保障和独特的组织集合优势,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发挥参政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积极协助执政党推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参政党能力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影响和制约公众科学民主参与公共决策的条件因素

公共利益是公共决策的本质所在和制定依据。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使各项决策能够真正体现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而,公众的有效参与必须具备相应的机制保障和条件要求。一是要有具体的参与制度和程序做保障。我国虽然已经有自己的一套政治参与制度,但是公民参与方面的制度建设滞后,政治参与制度化程度低、配套性差,缺少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二是要有畅通的参与渠道和路径来保证。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相对狭窄,政治参与的方式单一,主要以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方式参与政策规程,虽也出现了民主评议政府、公示制、听证制度等各种参与方式,但往往是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发挥其功效;三是要有充分的参与法律规范来维护。我国公民参与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所涉及公共决策范围有限,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公民参与决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制保障;四是要有较强的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为前提。当前我国公民的政治义务感并不强,参与决策的动机层次还不高,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特别是一些眼前的具体的经济利益,而对有关大众整体的具有方向性和决策性的问题较少触及,认识的局限性也决定了目前公众参与的能力和水平,与有效参与公共决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拓宽公众有效参与的渠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高公民政治素质,强化参与意识和能力,是实现公民有效参与、促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然途径。

二、参政党履职是促进公共决策科学民主化的重要路径

政党,尤其是执政党,是影响决策的一种核心力量。公共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执政党的决策。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在我国的决策体系中承担着辅助执政的共产党进行决策的功能,这就决定着各参政党不仅要直接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定,而且还要通过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进行政策监督和评价,在政策制定以及执行的各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的多党合作实践,为参政党有效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较为畅通的参与渠道、良好的政策环境,也培养和锻炼了参政党成员整体参与的意识和能力。

首先,参政党参与公共决策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一基本政治制度赋予各民主党派最基本的、最重要的职能,一是参与政治协商,与执政党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二是实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其核心内容就是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公共决策质量。我国《宪法》确立了多党合作制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要求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也就是说,参政党的政治参与主要是通过制度化安排实现的,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定。

其次,参政党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畅通、环境良好。在我国的政权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下,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和发挥作用的重要机构,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民主党派领导干部与中共干部一样有职、有责、有权,政府相关部门与民主党派组织的对口联系不断加强,人民政协更是各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进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舞台。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充分发挥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权力部门以及决策执行机构中民主党派成员的参政议政作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机构中各参政党组织整体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是公众有效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完善和执行监督的切实途径,是促进公共决策实现科学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党合作形势的不断发展,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发14号、中发5号、中发5号等一系列文件的相继出台,参政党参与公共决策的环境日益改善,渠道更为畅通,保障更为有力,其参与公共决策、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效能的发挥必将日益凸显。

其三,参政党参与公共决策的组织人才优势较为明显。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其组成人员绝大部分是中高级知识分子,相当一部分是各行业专家学者、突出人才。我国的知识分子是有思考能力的人,也是有社会责任的人,在价值观念上始终传承着中国传统文化所蕴涵的“以天下为己任”的核心理念,在思想行为上也始终透射着我国传统知识分子“心忧天下”的道德情操,由这些知识分子组成的民主党派是具有独特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的政治联盟,“立党为公,以信相守、以情相感、以诚相召”是各民主党派赖以凝聚成员之力、实现自身价值的精神法宝,“关注民生、推进民主、构建和谐、促进发展”是各民主党派新时期存在价值和发展目标的共同追求,“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乐于表达,勇于承担”是各民主党派成员普遍共同的人才特点和优势。中国知识分子的优良传统和智力优势集结于政党的旗帜下,使民主党派参政党在参与公共决策的研究制定和监督执行中,能够发挥其他公众或团体无法取代的独特作用。

三、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促进公共决策科学民主化

公共决策是指公共决策者对公共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并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合理化而进行的决策活动。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是决策达到目标、实现价值的保证,科学决策要求尽可能的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产出,形成最佳的收益产出比;民主化是公共决策的生命,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基础源自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只有当决策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它才能拥有较高水平的合法性,获得较高的政府效能。各民主党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依靠制度保障,利用有效渠道,发挥人才优势,强化党派成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积极性,从关注民生、了解民情入手,开展深入调研,进行理性思考,力求体察民心,真实反映民意,围绕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的目标,在政治协商中尽职,在参政议政中尽责,在民主监督中尽力,必将有助于推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民主化进程。

在政治协商中尽职。政治协商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参政党要高度重视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协商,要对协商的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分析思考,利用专家优势,整合党派资源,形成集体意见和建议。在协商中要讲真话、出实招,顾全大局、求同存异,获得共识。除会议协商外,就事关国计民生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要主动以党派的名义向执政党提出书面建议。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政治协商。特别要注意调动党派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履行好委员职责。在具体实践中,要与执政党一道不断探索和推进政治协商与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让政治协商这一重要民主形式永远充满生机活力。

在参政议政中尽责。参政议政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参政党要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视角来观察社会、关注民生、参与国是。要积极发挥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实职、特约监督员的重要作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搜集民意,通过各种有效的渠道,反映群众呼声,为各项公共决策的科学制定和合法执行建诤言、献良策。当前,社会分化日益突出,社会各阶层的具体利益需求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些问题都是在发展中出现的,也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以解决。执政党正在不断地调整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也需要与社会有着广泛联系的民主党派深入到人民群众之中,深入了解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调查研究,认真思考,集智聚力,建言献策,与执政党一道共同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对策。

在民主监督中尽力。民主监督是对决策权的监督和制约。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使执政党听到不同方面的声音,从而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领导人民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其成员和组织的优势,紧紧围绕国家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围绕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围绕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围绕坚持民生优先、科学发展的情况等等,开展调查研究,以组织的名义通过政协提案,或以各种特约人员的身份,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从而对党和政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以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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