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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摩托车拿回要求赔偿购买黑车者费用是否合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3 浏览:0
导读: 被盗摩托车拿回要求赔偿购买黑车者费用是否合理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法律咨询: 您好,2008年被盗摩托车一辆,报案

被盗摩托车拿回要求赔偿购买黑车者费用是否合理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法律咨询:

您好,2008年被盗摩托车一辆,报案后一直未有任何消息,2011年被派出所告知车子已找到,当天去拿车的时候,却被告知要跟购买黑车者协商,补偿其购车及修车费用,一直想不清楚,协商的理由是什么,本人和购买黑车者又能产生什么关系,需要赔偿其费用吗

律师解答:

你好,如果购车者是善意第三人,你要拿回车子,是要和对方协商的。如果不是,那么你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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