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只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才能够申请商标注册。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这一规定的重大突破是将商标权利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和法人。
在商标权利主体方面的另一个变化是,现行《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一个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就产生了商标共有的问题。事实上,商标共有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如因继承法所产生的共有、因部分转让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共有等等。知识产权的共有关系因与民法的所有权共有关系有相同之处,又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称为“准共有”。“准共有”关系是较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实践中又不可回避。现行商标法对商标的“准共有”缺乏更为详细的规定,势必为商标管理及司法实践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有待实践积累成功经验和继续进行理论探讨,以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