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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8 浏览:0
导读: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之规定,个人理解,就非居民企业转让企业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是否位于境内确定,如被投资企业位于境内,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反之,则不属于。

  综上,个人理解,誉衡国际将其持有誉衡药业的股权转让给健康科技的所得,应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如无其他特殊规定情形,誉衡国际应就其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实践中,之前关于该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讨论,更多的集中于纳税征收环节,而非该等所得是否需缴税本身。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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