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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8 浏览:0
导读: 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之问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上来看,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一

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之问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上来看,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一、在法律上课以受托人“信赖义务”

在英美法上,信赖义务是受托人行为规范的原则,更是达成信托目的的关键。从内涵上来看,信赖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管理人或作为被信任考,其行为应当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负有受益人信赖其行为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1.注意义务,是指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应以通常的技术与谨慎的注意运用该基金财产的义务。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一个审慎投资人的要求,包括注意的需要、谨慎的需要、技能的需要。

2.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应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而不能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他人图利,以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就此原则,衡平法发展两个基本原则,即“冲突禁止”原则和“图利禁止”原则。 “冲突禁止”原则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包括事实上的和潜在性的利益冲突。而“图利禁止”原则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其所谋利益受益人有权主张归入权。

对于信赖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是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日本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有的国家则是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中明确了基金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美国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确定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赖义务标准”‘。

我国的《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所以说,无论是《信托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均明确课以受托人以忠实义务,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了第一层法律保护。

二、对利益冲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负有绝对忠实的义务,即受托人绝不能将自己放在与受益人可能相冲突的地位,所以其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趋使下,仅靠法律作一个概括性信赖义务的规定是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发生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通过对相关利益冲突的禁止或是限制来保护受益人利益。从各国立法内容上来看,对于利益冲突的限制一般从以下两个层面来进行:

1.受托人禁止与信托财产交易。即受托人既不能以自有资金买人信托财产,也不能以信托资金买人自己的自有财产。同样,受托人也不得向信托财产借贷或是贷款于信托财产。对于此限制,有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禁止原则,如英美国家。但也有国家采用相对禁止原则,即规定了一些例外原则,如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除外。同时也赋予受益人以选择权,让其可以承认或撤销此交易。

2.与受益人交易,除非受托人能证实交易是在完全公平且透明化的情况进行的,否则受益人可以随时撤销该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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