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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管辖的确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9 浏览:0
导读: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

●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全文

●网络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成为商标侵权管辖的新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实情况是,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致使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这可能导致对网上商标侵权案件的多国、多地区管辖。 全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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