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债务人下落不明,作过的口头保证成立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04 浏览:0
导读:核心内容:债务人下落不明,其他公民对债务作过的口头保证是否成立接下来就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网友提问:债务人下落不明,其它公民对债务作过口头保证的,这种保证成立吗律师回答:根据有关司法

  核心内容:债务人下落不明,其他公民对债务作过的口头保证是否成立接下来就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网友提问:

  债务人下落不明,其它公民对债务作过口头保证的,这种保证成立吗

  律师回答: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口头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延伸阅读】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该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释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也就是在事实上已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尚未注销的清况下,债权人发何更好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目的在于明确对企业法人中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或者虽然开始清算但未算完毕时,如果发现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有义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通过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该规定并未排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申请权,并不互相排斥。

  因此,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下,债权人当然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不影响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法仅仅要求审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未要求对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因进行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并未要求债权人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

  因此,人民法院以无法取得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资料、破产程序不能依法进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即依法予以受理。

  三、因无法获得债务人的有关材料导致破产清算程序客观上无法进行时,若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则不适用破产免责的规定,应当由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以及第二十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时,债权人可将清算义务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