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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拍照是否侵犯隐私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17 浏览:0
导读: 捉奸拍照是否侵犯隐私权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当事人举证的难处,如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定事由请求赔偿时,其举证相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举例更

捉奸拍照是否侵犯隐私权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当事人举证的难处,如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定事由请求赔偿时,其举证相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举例更为困难,因为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更多的时候采用秘密同居方式,无过错方很难知晓与发现,无法取得证据,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则可能因为其证据的合法性上存在争议,最终会导致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笔者在办理案件时曾遇到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王女士的丈夫李某与李女士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王女士欲起诉与李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李某索赔精神损失。但王女士一直搜集不到李某与李女士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王女假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李某与李女士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事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否认其与李女士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王女士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士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本案在审理时的焦点就在于:王女士通过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该证据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那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施者能否对其行为主张隐私权呢现简要分析如下:

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亦即个人生活秘密权。认为“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施者对其行为不能主张隐私权的学者,大多从伦理道德出发,认为此类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而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则必须考虑到社会公德和公众的共同利益,如果“婚外恋”这种违背社会准则的行为也能主张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可能导致社会上更加丑恶的现象出现和蔓延。而认为“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施者能在法律上主张隐私权的观点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婚外恋具备以下特征:即是发生在男女双方之间的、往来是秘密的不公开的、双方均对抗外界的侵扰,视这种关系为自己的绝对隐私,而以上特征完全符合法律上隐私权本身的构成要件,因此,此类行为主体在法律上应获得主张隐私权的机会,故在法律上,“婚外恋”能主张隐私权,但在一个法制社会,权利和行为应相对分离,尽管权利存在于行为之中,行为是权利的外在表现,法律在承认和保护某项权利同时,也可以认为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为违法,故此,法律应首先承认“婚外恋”行为实施者的隐私权,但对于“婚外恋”行为应视为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外恋”行为实施者对其行为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在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中,诉讼主体间具有特殊身份即配偶关系,基于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要求,无过错的一方对其配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即无过错一方对其配偶的个人信息如:配偶是否重婚、是否与他人同居等均有了解的权利,而要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必须允许公民对其配偶的隐私进行多方取证,但这种合法取证所得证据也只能用于诉讼的需要,仅在审判过程中向对方及审判人员公开,而不能任意向他人公开,这样既保障配偶一方知情权的实施,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另一方的隐私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施者可以其隐私权对抗其他人,但其隐私权不能对抗公权和夫妻间的知情权,“公权”主要是指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时,其逃脱不了刑罚的制裁,而夫妻间的知情权则是对过错行为实施者的隐私权的限制,这是基于双方具有婚姻这一特殊关系,具有“夫”或 “妻”这一特殊的身份的要求,是双方对彼此的一种约束,是维护人类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的需要。当然,夫或妻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不能滥用此种权利,即其收集相关证据的行为在合法的同时,且收集行为取得的证据只能在法庭上使用,只能向审判人员及对方公开,而不能在庭外任意出示,否则应视为侵犯配偶的隐私权行为。

就本案而言,首先,王女士捉奸拍照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其次,该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王女士作为李某的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王女士为了搜集李某与李女士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保护自己的权利,进入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丈夫及李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拍照后王女士也未将照片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因此王女士捉奸拍照的行为是其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付出的必要代价。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没有侵犯李某的隐私权,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法保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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