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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保证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21 浏览:0
导读: 生活中很多债务都会有保证人的存在,保证人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保证偿还的作用,对某项事务进行保证,在债务事务中是指为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还款不能时承担一定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

生活中很多债务都会有保证人的存在,保证人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保证偿还的作用,对某项事务进行保证,在债务事务中是指为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还款不能时承担一定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哪些情况保证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反担保措施有哪些种类

1 、质押。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

2 、收益权的质押,我们尝试过的收益权有:销售增长稳定,回款保障率高的企业,其应收帐款的质押,如与电信部门,电力部门发生业务的企业。

3 、股权的质押。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4 、专有经营权的质押。比如医药企业某类新的医药产品的新药证书,生产批号,医药企业的经营许可权等。

5 、所有权的接受。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必须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础上,而在实践中,经营存在各种已经完成了购置主体行为,但尚未办理完权证发放手续的情况,这时,我们经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接受其所购房地产所有权的质押。我们不通过货物提货权的掌控,化解了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

二、什么情况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由上文可知,当出现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这两种情况时,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希望以上内容对您解决法律疑惑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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