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伴随着对消费者的保护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对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与侵权法是产品责任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合同法与侵权法被交替使用。在1916年产品责任法产生前,是合同关系占统治地位。根据“契约当事人关系”原则,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双方的契约关系。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一件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的环节日益复杂,很难甚至无法确定产品制造者与产品最终使用者的合同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与零售商订有契约,可是大部分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不是由零售商造成的,而消费者并未与生产者订立契约。按照“契约当事人关系”,无合同即无责任。麦克佛森案使产品责任从合同法的框架进入侵权法的框架。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不再由于合同关系的阻拦而不能向制造商索赔。
产品责任的这一阶段,是在侵权法领域内,适用疏忽责任原则。根据这种责任原则,原告须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因而其行为构成疏忽,才有可能胜诉。但是,对一不拥有足够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二不具备雄厚的财力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调查的消费者来说,这是非常困难的,在道义上也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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