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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11 浏览:0
导读: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出质人(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质权人(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为确保年字第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__年__字号__借款合同向____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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