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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新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业务受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12 浏览:0
导读: 央行针对网络支付出台了新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平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限制,支付、转账和交易金额。支付:至少三种方式证明“你是你”征求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

央行针对网络支付出台了新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平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限制,支付、转账和交易金额。

支付:至少三种方式证明“你是你”

征求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其中,综合账户需要面对面核验身份,或者用至少5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身份;消费账户需要至少3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

根据意见稿,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限额:每日不超5000元 年度不超20万元

对于《意见稿》,业内认为最大的影响在于对于网络支付进行限额。从征求意见稿看,将支付机构的限额划为四个范围:

1、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2、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

3、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4、意见稿也对用户通过网络支付的年度消费金额做出了限制。意见稿规定,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转账:消费类账户不能给他人转账,综合类账户可以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方式进行转账已经成为不少市民转账的主要方式。但《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此外,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需要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在“条款释义”对于第十六条的解释中,央行提到可以转账:“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两类,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包括借记和贷记账户),不可用于转账至其他账户,也不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从上述解释不难看出,消费类账户的确不能给他人转账,但综合类账户明确可以转账。

目的:

1.盗刷欺诈乱象频发,网络支付安全越来越受重视

盗刷、欺诈、套现等乱象频发,网络支付安全越 来越受到监管部门重视。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付款交易实行限额管理,有助于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 兼顾平衡发展。意见稿是想让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当初发牌照时的初衷,服务于电商做小额、快捷的支付业务,不希望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无限扩张。

2.对非银行网络支付业务审慎管理

对于央行规定,各项资金收付业务均应基于其银行账户办理,这样符合分业监管的要求,毕竟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业是结算业务,对这些机构业务定位、服务领域有了 较明确的界定,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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