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破产法与企业法
现代的商事主体,主要为企业。现代企业,尤其是公司,是产权社会化、交易集合化和财产人格化的产物。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是最重要的资源拥有者和交易主体。企业具有前所未有的经营规模和财富创造能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本质上讲,企业是有组织财产的集合体;企业的生命系于其财产。当一个企业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时,按照债务清偿秩序的要求,它的全部财产就应当成为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标的。而一旦企业失去其赖以生存的财产,它的法律人格即无法存续。所以,从企业法的角度讲,破产法是一种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一般说来,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陷入困境不一定是因为其技术落后或经营不善;外来的因素如市场波动、经济萧条或其他意外风险也可能使一些素质优良的企业陷入债务困境。另一方面,当这些企业被清算时,往往会伴随着巨大的财产流失。在这种情况下,拯救企业往往成为理智的选择。为此,现代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等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所以,从企业法的角度看,破产法也是一种企业解困复兴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3. 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的结合
就企业破产而论,破产法担负着双重的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困境企业。总的说来,这两个任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通过重整、和解等企业拯救制度,使债务人得以复兴,从而为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通过破产清算,淘汰那些无法挽救的企业,从而将其现有财产用于对债权人的公平分配。破产法应当尽可能求得债务清偿法目标与企业法目标之间的统一。
电话咨询律师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