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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18 浏览:0
导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终止前这段时期内,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终止前这段时期内,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问题探讨:农民工权益重要的是得到保障

2月21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份2006年中央的“一号文件”专门提到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问题: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而在此之前的1月18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也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这意味着,党中央、国务院将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在党和政府的密切关注下,在各项法律法规的被遵守和执行中,“农民工”―――这一群从农村来到城市却没有城市户口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更好的保护。据报道,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约有1.2亿多人。农民工已经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多年来,农民工却遭受着各种各样的歧视:不少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超出正常限度,劳动安全、卫生保健状况和居住条件堪忧,工资待遇有的还不及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常常被长期拖欠……不知从何时起,“农民工”甚至成了一个带着“身份烙印”的歧视称谓。事实上,现在需要做的,正如党中央、国务院强调的那样―――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并不是为农民工特意地创造权利。因为农民工和别的劳动者一样,拥有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具有城市户口的劳动者才享有这些权利,而具有农村户口的劳动者不享有这些权利。恰恰相反,《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从该条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劳动法》并没有打上“户籍、来源地”的烙印,农民工与别的劳动者并没有什么不同。只要是劳动者,不论是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工作,并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就享有上述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专家认为,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公平问题,而劳动公平又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素。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是要努力实现劳动公平。笔者认为,实现劳动公平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尊重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劳动监察部门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处罚违法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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