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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要哪些程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21 浏览:0
导读:首先要在县(市)级的政务中心婚姻登记处办理未婚证明在县(市)级公安办事处办理护照以及签证(签证好像要在对方发出邀请函之后办理)还需要一份介绍信,但是需要双方都在以下程序是需要在省涉外婚姻登记处(普阳街7号 )办理

  首先要在县(市)级的政务中心婚姻登记处办理未婚证明在县(市)级公安办事处办理护照以及签证(签证好像要在对方发出邀请函之后办理)还需要一份介绍信,但是需要双方都在以下程序是需要在省涉外婚姻登记处(普阳街7号 )办理审批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 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 查—发证程序进行。

  申报材料目录: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五: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参照):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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