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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男与韦廷照商标权属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28 浏览:0
导读: 李福男与韦廷照商标权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中民初字第8618号 原告李福男,男,汉族,1934年12月15日出生,原苏州市华美时装厂厂长,住江苏省苏州市宝林弄2号。 委托代理人李瑛,女,汉族,1964年

李福男与韦廷照商标权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中民初字第8618号

原告李福男,男,汉族,1934年12月15日出生,原苏州市华美时装厂厂长,住江苏省苏州市宝林弄2号。

委托代理人李瑛,女,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支公司保险代理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宝林弄2号。

委托代理人顾介通,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廷照,男,壮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番禺迎宾路广地花园C8-5C。

原告李福男诉被告韦廷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男的委托代理人李瑛、顾介通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韦廷照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福男诉称:我是原苏州市华美时装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实际投资人,该厂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同年10月被注销,且《企业营业执照》印章等也被收缴。11月8日,我与该厂主管单位苏州市虎丘第一中心小学校签订协议约定,该厂的债权、债务,以及商标等均由我负责处理,因此,该厂的第658860号“银蟾及图”注册商标归我拥有。2004年3月,我在办理商标续展时得知该商标已为被告获得,是被告假冒该厂名义,伪造该厂印章办理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被告行为侵犯了应属于我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受让取得第658860号“银蟾”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韦廷照辩称:一、原告与苏州虎市丘第一中心小学校签订的协议上落款是李福南,不是李福男,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二、上述协议应予无效。苏州市华美时装厂于2002年10月8日被注销,而协议却是11月8日签订的。三、苏州市华美时装厂的主管单位是苏州市虎丘乡校办工业办公室,而不是苏州市虎丘第一中心小学校,该小学与原告的上述协议是假的。四、我没有伪造苏州市华美时装厂公章,“银蟾及图”商标是我从苏州市华美时装厂处买下的,是合法取得,没有侵犯原告的“银蟾”商标专用权。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提交的第658860号《商标注册证》原件显示,商标标识为“银蟾及图”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原苏州市华美时装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衣服。注册有效期为1993年9月21日至2003年9月21日。《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显示,第658860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

本院经调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文档,其中《商标档案》显示:注册人:韦廷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大石迎宾路广地花园C8-5C,注册证号:658860号,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03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服装:针织服装,标识:“银蟾及图”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显示:商标申请号:658860,类别:25,转让人:苏州市华美时装厂,受让人签字:韦廷照,时间:2003年12月2日。《注册商标转让公告》显示:时间:2004年5月21日,商标编号:658860,商标:“银蟾”,转让人名义:苏州市华美时装厂,受让人名义:韦廷照。

上述事实有第658860号《商标注册证》原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档案》、《注册商标转让公告》、《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源自苏州市高新区工商局的档案资料显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苏州市华美时装厂成立于1999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李福南”,注册资金:22万元,经济性质:集体企业。企业的“出资情况”载明,出资人:“苏州市虎丘中心小学校”,实际出资金额22万元。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虎丘分局苏虎工商案字第185号《关于对未参加2001年度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载明苏州市华美时装厂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厂未提异议,同年10月8日,该厂被注销。其“注销记录”载明,企业名称:苏州市华美时装厂,主管部门:虎丘乡校办工业办公室,企业类别:集体企业,隶属分类:其它事业法人主办,注销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年检吊销,注销类别:撤销。

为证明苏州市华美时装厂的上级主管是“虎丘中心小学校”,也即现在的“苏州市虎丘第一中心小学校”,不是“虎丘乡校办工业办公室”,原告提交了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虎丘乡校办工业办公室的情况说明》和时任“虎丘乡校办工业办公室”领导,虎丘乡教科文卫主任侯汉铭及虎丘镇党委委员王依群的共同证词。《关于虎丘乡校办工业办公室的情况说明》表明:“虎丘乡校办工业办公室是原虎丘乡政府设立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它只对内管理,对外无效,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虎丘乡中小学校的校办企业。但只管理到学校,不直接管理校办企业。2000年底,校办企业开始转制,所以虎丘乡校办工业办公室也于2000年底撤销。虎丘街道是原虎丘乡、镇的延续单位。”证词表明:“乡校办工业办公室原则上是只管到学校,不直接管理校办企业,学校直接管理校办企业”。

原告提交的《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同意苏州市虎丘中学等学校更名的批复》载明,1999年10月15日,原“苏州市虎丘中心小学校”更名为“苏州市虎丘镇第一中心小学校”。《苏州市虎丘区教育文体局》《关于苏州市郊区职业高级中学等学校更名的通知》载明,2000年12月5日,“苏州市虎丘镇第一中心小学校”更名为“苏州市虎丘第一中心小学校”。

2002年11月8日,苏州市虎丘第一中心小学校作为甲方与李福男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于1988年12月乙方挂靠甲方投资开办了苏州市华美时装厂,现因该厂歇业,甲乙双方对该厂的资产、债权、债务等协议处理如下:一、乙方为该厂开办的实际投资人,甲方未投入任何资金,该厂名为甲方集体企业,实为乙方开办的乙方企业。二、该厂歇业后所有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商标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三、本协议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该《协议书》的下方有甲方印章:“苏州市虎丘第一中心小学校”与乙方签字:“李福南”。原告表示:原告是原华美时装厂的实际投资人,之所以企业登记记录上的投资人记载为苏州市虎丘中心小学校,是因为当时个人不能申办企业,只能挂靠于允许办企业的部门,因此,原告将该厂挂靠于该校,该厂投资名为该校,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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