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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公司合伙解散怎么办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6-02 浏览:0
导读: 联营公司指由两个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若A公司对B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但未达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联营公司。对联营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间。 法律咨询:自然人

联营公司指由两个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若A公司对B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但未达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联营公司。对联营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间。

法律咨询:自然人与公司合伙解散怎么办

朋友与一个公司、自然人合伙出资经营压力管道安装,没有新成立公司,只是在那个公司下面增加了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前期签订《合作经营合作书》,后因那个公司违约,朋友决定退出。如果只按本金退出朋友不同意,因在期间共同办理了压力容器管道安装证,这是个无形资产,不容易办的。请问:1、他们之前签订的合作书有效吗2、应该怎么样才能退到自己那份合理的股份3、无形资产应怎么来评估它的价值呢

律师回答:

签订的合作书有效,按照该合作书的内容确定退股比例.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协商不成,通过起诉后的法院委托评估为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办公电话:15221673738 电子邮件: 4087010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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